申请人:EURONOVELTY,S.L.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9657号“ARGAN MEAD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28748号“ARGAN MEAD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2021年1月12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即香水,花露水,身体用霜,身体用油,按摩油,化妆品,润发乳,即洗发液和护发素,肥皂和液体肥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