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曼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91646号“生命方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45375号“生命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45380号“方舟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生命方舟”与引证商标一“生命方舟”、引证商标二“方舟生命”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