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社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36942093号“农海十七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56482号“17.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全国知名的饮料和食品生产企业,首创“17.5°”水果品牌,自2014年开始经营和宣传至今。三、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17.5°”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良好声誉的恶意攀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2、引证商标标识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3、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
4、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经销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审计报告及品牌荣誉等;
5、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品牌予以保护的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养生堂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新鲜桔、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后引证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仍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相近,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