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鲜迎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94473号“粤香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498号“粤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895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引证商标予以维持,故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粤香苑”与引证商标“粤香村”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