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41530号“小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7026号“小黑农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第39719637号“小黑xblack.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第11533193号“小黑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