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CR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6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094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7620272号“JU PIN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72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0类验血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