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几净日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46397号“香口 啵啵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大量使用,拥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7727号商标、第11777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未在市场上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撤销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