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81327号“氨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氨”,但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氨毫无关联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市场上已存在众多与申请商标命名模式类似的情形,实际未导致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之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网络搜索材料、关联关系证明及名义变更证明、品牌介绍、报道、荣誉、公益事业的证书和资料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氨皂”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