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16431号“Q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QINA 44516431

阅读:104424 2021-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16431号“Q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43215号商标、第43740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16431号“Q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43215号商标、第43740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异议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在先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恳请适当考虑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经过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QINA”品牌已获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档案及判决书、申请人简介及专利申请情况、荣誉及公益活动材料、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材料、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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