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20112号“裹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裹裹 17320112

阅读:174197 2021-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致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5日对第17320112号“裹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79332号“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致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5日对第17320112号“裹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79332号“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裹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凭借淘宝、天猫、菜鸟等品牌的极高知名度而被广泛报道,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造成混淆 的可能性极大。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针对性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阿里巴巴企业简介及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2、“裹裹”相关微博、APP信息;

  3、“菜鸟”、“裹裹”的相关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名下注册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地质勘探、化学研究、气象预报、材料测试、服装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网络服务器出租、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共存于市场应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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