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35454号“孔雀家 ASSEMBLE HAP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5633号商标、第38120407号商标、第289332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施工服务;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物拆除;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孔雀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施工服务;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物拆除;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施工服务;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物拆除;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