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60527号“大厚坊DA HOU 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9362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名义已变更为日照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第45400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