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港口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联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元易电子商务秦皇岛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对第38971261号“开埠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928338号“开埠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均属于食品行业,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开埠地车站”项目相关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均属于食品行业,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从而损害了其在先商标权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争议商标“开埠地”与引证商标“开埠地”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河北省秦皇岛市,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