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粮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90440号“杂粮街 云足 ZALIANG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申请商标直译为“在银海杂粮街闲逛”,整体指向地名“杂粮街”,并未对食品商品的原料进行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导致消费者误认,产生“欺骗”情形,甚至没有对产品的原料进行暗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结果、商标信息档案、商标使用图片、网店评价等的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为“杂粮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开花豆、加工过的种子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以及销售场所、来源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