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慧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对第34420582号“智慧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99115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技术许可协议;3、专卖店照片;4、媒体宣传报道;5、品牌设计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6、宣传销售材料;7、所获荣誉;8、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塑像等商品上,于2019年7月7日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争议商标文字“智慧天才”与引证商标文字“小天才”均含有相同的“天才”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塑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