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庆益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泰明安(北京)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0913号“FLY EAR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83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2886号商标、第10179932号商标、第11026177号商标、第9223258号商标、第1017994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5381号商标、第6498372号商标、第21296205号商标、第15813850号商标、第35183157号商标、第20106204号商标、第19924302号商标、第10446248号商标、第110526号商标、第16395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