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慧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2096号“BLUEBR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322572号“蓝色标签 BLUELABEL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经查询,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过滤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板盒或纸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