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86739号“美鲸 MAJOR 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鲸 MAJOR STYLE 45086739

阅读:98695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庞吉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86739号“美鲸 MAJOR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2053号“小美鲸及图”商标、第33164257号“MAJOR MAJORWITH”商标…

  申请人:庞吉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86739号“美鲸 MAJOR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2053号“小美鲸及图”商标、第33164257号“MAJOR MAJORWI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清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动物饲养服务一项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清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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