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32537号“MAD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9818号“MADAUS”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