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4716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5471691

阅读:112005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权众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71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法人“李宝兴”李氏家族传统印记,为其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

  申请人: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权众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71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法人“李宝兴”李氏家族传统印记,为其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早在1986年5月25日创作完成,以多种模式呈现,向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享有申请商标的专有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有着独特的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7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4796401号“睡的香”商标与第13026547号“欧仕奇及图”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实际使用方面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各自所在地及相应的经营项目都存在较大差别,各自品牌服务的性质、内容及相应的服务方式、对象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使用申请商标时结合其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具有独特的标志含义及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经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李氏家族印记系列LOGO著作权登记证书;李氏家族印记物品图片;宝利兴图形商标公司实景图图片;申请人公司工装、宣传册、会议记录及档案袋等物品图片;申请人公司相关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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