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37632号“爱茵小天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茵小天才 23237632

阅读:134613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爱茵天才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3日对第23237632号“爱茵小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爱茵天才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3日对第23237632号“爱茵小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步步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及申请人名义变更的相关材料;

  2、“小天才”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有关“小天才”系列商标产品的专卖店照片、发布会照片、相关报道;

  4、有关第646497号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信息;

  5、有关“小天才”商标的设计信息及“小天才”形象的著作权;

  6、有关“小天才”系列商标产品的合同、发票、实体店照片、网店及官网截图、市场报告、所获奖项等;

  7、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4年1月3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爱茵小天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天才”,且双方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3237632号“爱茵小天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茵小天才 232376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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