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49565号“百年康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康润 48349565

阅读:26829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9565号“百年康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408005号“康润医药KANG RUN YI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9565号“百年康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408005号“康润医药KANG RUN YI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年康润”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百年康润”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康润医药”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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