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86866号“红色冰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色冰典 45786866

阅读:62333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富泉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86866号“红色冰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7354号“红色圣典”商标、第6593619号“冰典”商标、第15648165号“冰典”商标…

  申请人:广州富泉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86866号“红色冰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7354号“红色圣典”商标、第6593619号“冰典”商标、第15648165号“冰典”商标、第19375610号“冰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人“海宁市知味食品有限公司”早于2017年04月18日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并且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流程显示在权利人注销前并未转让商标的专用权。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信息及其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人“海宁市知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注销,并且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流程显示在权利人注销前并未转让商标的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经于2017年04月18日被核准注销,时至现在已经近四年时间,在案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四有后续的权利承继主体,故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而与申请商标共同使用的可能性极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茶;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糖果;面包;酱油;方便米饭;食用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糖果;面包;酱油;方便米饭;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5786866号“红色冰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色冰典 457868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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