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22649号《关于第34085719号“BLIZZ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5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5021号“暴雪 BLIZZARD FROZEN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因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第22933875号“暴风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果冻、干食用菌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片、果冻、木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鱼(非活)、果冻、干食用菌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