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东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31日对第18602737号“PIJIA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系列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74762号图形商标、第14754609号“老人头 SINCE 1899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主要就是“鞋”等商品,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误译为该商品同属申请人所有,或与申请人相关,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老人头”系列商标注册列表;电视、网络、户外及移动广告等合同及对应的广告费用发票、照片;部分线上网店;检测报告;“老人头”系列品牌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由外文部分“PIJIANGYE”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构图特征、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