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朗德万斯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1日对第22624199A号“SUBMAR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Submarine”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2857136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第22447801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商标、第22447751号“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家居行业著名企业,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为国内的知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11类“地漏”商品上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严重的扰乱商标市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各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国内外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图片;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人企业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撤销裁定书;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主张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权益。被申请人是德国知名灯具企业,产品与申请人产品不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2012、2018产品介绍;被申请人灯具2010年至2015年营销材料;2016年至2018年度被申请人部分销售额;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欧司朗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非医用紫外线灯、烫发用灯商品上。2018年4月6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朗德万斯照明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已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地漏、浴室装置、水管龙头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初步审定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针对引证商标六、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近似,共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烫发用灯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地漏、浴室装置、水管龙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商标使用在地漏商品上,与争议商标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烫发用灯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可能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