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ABUSHIKI KAISHA MIKIMOTO(ALSO TRADING AS K.MIKIMOTO &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商标是一款设计巧妙的手镯、项链搭扣的三维视图,申请人对立体商标的使用方式进行了说明。申请人同意放弃对三维形状的专用权。综上,申请商标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有关三维标志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