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91026号“路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路虎 19291026

阅读:72048 2021-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桃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5日对第19291026号“路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D ROVER及图”和“路虎”商标由申请人在中国市场在先注册,通过持续而大量的使用在第12…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桃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5日对第19291026号“路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D ROVER及图”和“路虎”商标由申请人在中国市场在先注册,通过持续而大量的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237611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路虎”、“LAND ROVER及图”商标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

  3、授权经销商名单以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

  4、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

  5、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的媒体报道;

  6、品牌广告合同、发票;

  7、参加展会的媒体报道;

  8、“路虎”汽车所获荣誉;

  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2015年07月07日,我局在商评字[2015]第47167号《关于第7696314号“ROV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一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予以保护。2015年07月07日,我局在商评字[2015]第47168号《关于第7930107号“路虎ROV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二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上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LAND ROVER”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中文“路虎”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纯文字“路虎”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在表达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场所及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三,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 ,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9291026号“路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路虎 192910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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