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21484号“a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9858号“AAG及图”商标近、第2277821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近似的部分不再申请复审,对其他服务项目申请复审。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33479134号“aag”商标、第44729360号“AAG ASIA AUTO GROUP”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详情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8月2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放弃“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字母组合商标“aag”,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