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87988号“无双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9009号“无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环境照片、产品设计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无双医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无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断设备、心率监测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公司环境照片等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