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63622号“Kaylee雅姿钻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ylee雅姿钻石及图 15563622

阅读:176875 2021-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雅姿电器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5日对第15563622号“Kaylee雅姿钻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20010号“钻石 DIAMOND及图”…

  申请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雅姿电器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5日对第15563622号“Kaylee雅姿钻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20010号“钻石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2024号“钻石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4328号“钻石牌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40408号“钻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22046号“钻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钻石”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清单;

  2、申请人“钻石”商标获得的荣誉证明;

  3、申请人“钻石”商标获得的驰名商标资料;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雅姿钻石”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四、五“钻石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电吹风、润湿空气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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