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航天医疗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53076号“航天健品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775号“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