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40805号“腾讯税银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4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87661号“科拓恒通SCITOP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关的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腾讯”商标的知名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以该商标与第14364238号图形商标、第18387661号“科拓恒通SCITOP BIO-TECH”商标近似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税银”,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200000194693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对应于申请人所运营的税银服务平台,“税银”文字是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属性和特点的真实、客观描述,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标识已在第42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意见的时还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及其指向税银服务的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关于“腾讯税银服务”的介绍信息;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其他含有“腾讯税银服务”文字注册商标的档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税银”,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