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吉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71419号“吉盟珠宝 GMOND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27578号“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0]第0000289157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吉盟珠宝”、英文“GMOND JEWELRY”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5707号“吉 GU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76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11778号“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66612号“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38970号“正负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的中文文字不同,在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