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秀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01784号“外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841号“外婆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茶;糖果”等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