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4803号“MINI SEV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I SEVEN G1324803

阅读:134968 2021-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406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4803号“MINI SEV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13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406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4803号“MINI SEV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13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为1655期,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提交同意书,并且认为共存市场不会造成误认。因此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等因素,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根据法院判决认为,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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