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22429号“木兰锥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木兰锥峰 29322429

阅读:58819 2021-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美玲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承德驰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0日对第29322429号“木兰锥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352546号“锥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申请人:王美玲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承德驰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0日对第29322429号“木兰锥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352546号“锥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中的文字“木兰”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3、申请人长期使用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木兰县”介绍;

  3、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的相关证据;

  4、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杏仁糖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12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杏仁糖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仅由文字“木兰锥峰”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锥峰”,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杏仁糖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果汁、杏仁糖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虽含有地名“木兰”,但“木兰”文字本身具有一种植物名称的含义,为人们生活常用词,其含义已强于木兰县地名含义。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3、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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