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076733号“metel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telli及图 23076733

阅读:97993 2021-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玫塔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3592号《关于第23076733号“metel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

  申请人:玫塔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3592号《关于第23076733号“metel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7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63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72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后,引证商标经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经过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程序,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即本案中唯一的权利障碍已消失,因此,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认为,根据新的事实,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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