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平衡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83859号“金谷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4358号“谷语”商标、第42048076号“谷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部分撤销芝麻;植物种子;谷(谷类);豆(未加工的)商品上的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二经审查程序,被予以部分在“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谷(谷类),植物种子,植物,树木,饲料”商品上的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