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莎公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娟红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对第25253863号“KK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由美国娱乐界名媛金·卡戴珊创建,申请人是“KKW”、“KKW BEAUTY”、“KKW FRAGRANCE”等品牌的创始人,“KKW”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KKW”等系列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创始人“Kim Kardashian West”(金·卡戴珊)女士的姓名权。
二、“KKW”、“KKW BEAUTY”、“KKW FRAGRANCE”系列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实际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KKW”、“KKW BEAUTY”、“KKW FRAGRANCE”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三、被申请人注册了700多件商标,其恶意抢注和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KKW”商品在淘宝、天猫及社交平台上的信息;
2、金·卡戴珊新浪微博宣传资料;
3、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关于“金·卡戴珊”、“卡戴珊KKW”的文章检索证明;
4、“KKW”系列产品媒体报道、反响及评论的相关报道;
5、在先相关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6、“KKW”、“KKW BEAUTY”、“KKW FRAGRANCE”品牌社交媒体网页;
7、百度关于“KKW BEAUTY”、“KKW FRAGRANCE”的检索结果;
8、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出售商标信息及相关权利人的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2、被申请人先后在第3类、第5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20类、第25类、第32类、第33类、第37类、第41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700余件,其中包括第10615353号“恒源牧王HYUMWG”商标、第13357498号“布克琼斯BUKEJONESI”商标、第27285175号“路易芬迪LEEFENDI”商标、第34076609号“茶飘飘”商标、第31608049号“LL&VV”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无在先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KKW”、“KKW BEAUTY”、“KKW FRAGRANCE”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上述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申请人“KKW”系列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跨类较大,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KKW”、“KKW BEAUTY”、“KKW FRAGRANCE”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KKW”系列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上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Kim Kardashian West”女士的姓名权,但争议商标“KKW”与“Kim Kardashian West”女士的姓名区别明显,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KKW”与“Kim Kardashian West”女士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标识的商品与“Kim Kardashian West”女士相联系,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恒源牧王HYUMWG”、“布克琼斯BUKEJONESI”、“路易芬迪LEEFENDI”、“茶飘飘”、“LL&VV”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