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奢璞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3932号“#FR2FXXKINGRABBI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93772号“#FR2FXXKING RABB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FR2FXXKINGRABBITS”给相关消费者的整体识别印象不雅,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