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17008号“ONLLY HEALTH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LLY HEALTHCARE 25917008

阅读:128922 2021-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917008号“ONLLY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6774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

  申请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917008号“ONLLY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6774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7835号“ONLY ORGA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第24462326号“ONLY HO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蜂蜜;蜂胶;蜂王浆;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酱油;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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