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长虹(原申请人:张家口拾柒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22420号“張庫商賈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張庫商賈菜”整体与烈士姓名“张库”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烈士相联系,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申请人:于长虹(原申请人:张家口拾柒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22420号“張庫商賈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張庫商賈菜”整体与烈士姓名“张库”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烈士相联系,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