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86590号“萌妈日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萌妈日记 29086590

阅读:133599 2021-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亚茄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高金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6日对第29086590号“萌妈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只为抢注,并非实际需要使用。且被申请人曾多次抢注他人商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是不正当手…

  申请人:上海亚茄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高金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6日对第29086590号“萌妈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只为抢注,并非实际需要使用。且被申请人曾多次抢注他人商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是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申请的商标缺乏独创性和真实使用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易造成不良影响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失禁用尿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序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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