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71813号“西婵积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婵积佳 19071813

阅读:85467 2021-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北正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0日对第19071813号“西婵积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10319158号、第10350229号“西婵泛亚”商标、第40…

  申请人: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北正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0日对第19071813号“西婵积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10319158号、第10350229号“西婵泛亚”商标、第4002410号“西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集医疗、教学于一体的5A级整形美容专科医院,“西婵”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成为西南具实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医学美容机构之一,请求考虑“西婵”的知名度,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权利保障。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档案;

  3、申请人部分关联企业信息图片;

  4、部分系列商标档案;

  5、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

  6、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7、消费者对于申请人的部分服务评论;

  8、相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成立)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非医用漱口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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