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
委托代理人:宁波博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02108号“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 NBSTIA NINGBO SCIE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6709号商标已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