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阎成伟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50759号“万里芯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万里”具有区别于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姓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