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盛喆蜡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君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77025号“KTK-SZ 科泰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7366、8547332号“KTK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建立唯一对应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字母组合“KTK”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字母组合“KTK”的字母构成相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剂;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研磨剂;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