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罗区永琦食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恒信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86444号“冰叶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重新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0911号“冰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冰叶山泉”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冰山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