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州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虎网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6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3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80977号“双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并存,申请商标亦可并存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油田开采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测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